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3號
- 聲請人
- 羅安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聯合聚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090-ND-0020262-2 1000 090-ND-0020263-4 1000 090-ND-0020264-6 1000 090-ND-0020265-8 1000 090-ND-0020266-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