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詹鎔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詹鎔穗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方鳴濤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