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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9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絲鈺雲

聲請人
星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瓊娥
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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