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水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股票種類 股票字號 張數 股數 未上市上櫃 108-NE0000000~108-NE0000000 200 2,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