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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水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種類 股票字號 張數 股數 未上市上櫃 108-NE0000000~108-NE0000000 200 2,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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