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0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陳水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浩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股票種類 股票字號 張數 股數 未上市上櫃 108-NE0000000~108-NE0000000 200 2,000,000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