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36號
- 聲請人
- 李永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