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李亦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李亦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晶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 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