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億名偉有限公司、張文豪、陳惠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億名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 代 理 人 陳惠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54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億名偉有限公司 228,635元 CDA0000000 112年1月15日 2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億名偉有限公司 228,635元 CDA0000000 11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