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5號
- 聲請人
-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麥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1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建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1,064,445元 CS0000000 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