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柯麥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5號 聲 請 人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麥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玥彤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1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建春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1,064,445元 CS0000000 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