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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博智衛好智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民國  1 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博智衛好智權有限公司 63,000元 GW0000000 1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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