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49號
- 聲請人
- 博智衛好智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育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民國 1 胡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博智衛好智權有限公司 63,000元 GW0000000 1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