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63號
- 聲請人
- 歐武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之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除字第563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附表所示之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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