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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8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辜漢忠

聲請人
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應昇
代理人
李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大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再發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公司 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67,900元 FR6028641 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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