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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逸成

聲請人
合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國
代理人
莊素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9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祥原工業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倪陳寶桂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合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6,250元 PN0000000 11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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