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94號
- 聲請人
- 合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國
- 代理人
- 莊素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594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祥原工業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倪陳寶桂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合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6,250元 PN0000000 11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