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5號
- 聲請人
- 巴愛玲(即巴譚攸靈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許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NX-5275-8 1 200 股票 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15264-1 1 34 股票 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29194-4 1 21 合計 3 255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