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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蘇錦秀

  • 原告
    巴愛玲許哲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巴愛玲(即巴譚攸靈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許哲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股票 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NX-5275-8 1 200 股票 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15264-1 1 34 股票 聯成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29194-4 1 21 合計 3 255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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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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