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1號
- 聲請人
- 能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慧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號 1 能杰企業有限公司劉慧卿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未記載 558,400元 RG0000000 1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