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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瀞儀

聲請人
能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63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號       1 能杰企業有限公司劉慧卿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未記載 558,400元 RG0000000 11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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