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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4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林簡素玉(即林秋男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致福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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