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趙文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趙文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和鑫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