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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于文俊(即于鴻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種類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股票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2453-3 1,000 1 股票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2454-5 1,000 1 股票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2455-7 1,000 1 股票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2456-9 1,000 1 股票 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541-7   900 1 合計   4,900 5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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