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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孫曉青

  • 當事人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 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旑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鍾薰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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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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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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