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孫曉青
- 當事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仲訴字第1號 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旑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鍾薰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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