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5號
- 異議人
-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萬吉
- 異議人
- 龍騰學校財團法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枝昌
- 相對人
- 璞學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嘉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17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異議人以新臺幣參佰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捌佰玖拾伍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相對人如為異議人供擔保金新臺幣捌佰玖拾伍萬柒仟參佰玖拾貳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聲請及異議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所為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1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異議人不服而於同年月26日提出異議,有本院收文章戳可稽,經核與上開條文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之學生家長於000年00月間與相對人簽立國際學習課程合約並繳清費用,惟相對人於113年6月4日表示公司營運不善,現金遭澳洲母公司取走,無法依約提供教育服務及退費,且已向法院聲請破產。嗣學生家長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異議人,經異議人實地查訪,發現相對人登記之公司地址未使用,公司電話亦為空號,顯見相對人發生財務危機,現已停止營業並隱匿行蹤,財務狀況陷於無資力,使異議人之債權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准予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異議人主張其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業據提出國際學習課程合約、收款明細、道歉函、債權讓與契約、債權讓與統計表、債權讓與通知書暨簽收單等為證,堪認其就假扣押之請求存在已為相當之釋明。至本案之請求有何「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則有異議人提出之相對人網站公告道歉函、聲明書,以及新聞報導資料附卷可參。而相對人目前既已停止營業而無營業收入,且自承公司現金遭澳洲母公司取走,並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破產程序,確有債信問題及財務危機。又經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相對人全年所得僅有新臺幣(下同)1萬9,280元,其名下現有財產顯難以清償異議人之債權。揆諸首開說明,堪認異議人將來應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本院雖認異議人釋明或有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其釋明之不足,自得以擔保補之。是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於895萬7,392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洵屬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