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逸婷
聲請人與相對人詠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全字第207號
聲請人與相對人詠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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