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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張新楣
  • 法定代理人
    林昌隆、黃黎鈺

  • 當事人
    葉明宏林三益股份有限公司林三益筆墨專家林三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葉明宏 代 理 人 邱怡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林三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隆 相 對 人 林三益筆墨專家 法定代理人 林昌隆 相 對 人 林三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黎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26號裁定准許假扣押。茲聲請人以兩造已達成調解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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