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9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新楣

聲請人
王雙燕
代理人
黃信森
相對人
犇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益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3年1月26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4,600元(給付項目:工資、資遣費),以上款項匯至聲請人指定帳戶,分12期給付,第1期給付金額12,100元,第2至12期給付金額每期7,500元,給付日期每月5日,第1期給付為113年3月5日、第12期給付為114年2月5日,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之內容,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12,100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113年1月2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工資、資遣費合計94,600元,第1期給付金額12,100元,第2至12期給付金額每期7,500元,給付日期每月5日,第1期給付為113年3月5日、第12期給付為114年2月5日,以上款項匯至聲請人指定帳戶(822中國信託銀行汐止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王雙燕)。惟相對人僅於113年3月5日給付12,100元予聲請人,依調解記錄成立內容,尚不足82,500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薪資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見本院卷第24-28頁)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就相對人尚未給付82,500元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