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3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勞小字第35號
- 原告
- 林琪潔
- 被告
- 阿滿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小字第35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731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 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7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