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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35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施月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勞小字第35號

原告
林琪潔
被告
阿滿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小字第35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731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 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73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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