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林正忠
- 被告秦國隆即大紫食品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秦國隆即大紫食品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嘉鈴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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