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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林正忠

  • 原告
    劉嘉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4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嘉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國隆即大紫食品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應暫徵第二審裁判費750元(2,250元×1/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正忠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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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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