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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徐文瑞

上訴人
即被告
創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佳進
訴訟代理人
李亞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庭葳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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