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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仲德維

  • 當事人
    賴冠吟林貞妙黃韻如黃程揚李維泰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賴冠吟 林貞妙 黃韻如 黃程揚 李維泰 被 告 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德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邁爾斯國際服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公司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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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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