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年度勞簡字第5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阮菁絨
- 被告
- 恒廣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簡字第5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本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 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 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470 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0 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