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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林晨浩
被告
瑞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仁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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