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廖楷晉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祥律師
- 被告
- 耕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亮
- 被告
- 陳清彥
- 被告
- 蔡志成
- 被告
- 馬元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侵害人格權之精神賠償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