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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佳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百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2,7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朱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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