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97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原告
張翔舜
被告
朵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勞簡字第49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330 元應由被告負擔確定,並加計該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2,7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443 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887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並加給自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3 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