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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阮麗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阮麗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1,8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1706元 阮麗丰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6628元 阮麗丰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56300元 阮麗丰 自民國113年09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阮麗丰於民國111年0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08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06日止累計226,689元正未給付,其中221,706元為本金;4,9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阮麗丰於民國110年06月07日向債 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7日起至民國117年06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6日止累計158,664元正未給付,其中156,628元為本金;2,03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阮麗丰於民國109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31 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6日止累計56,451元正 未給付,其中56,300元為本金;1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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