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0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鉑晶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2,50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31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88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9,85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8,982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73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