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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冠甫天精國際有限公司吳姵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劉冠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逸學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姵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2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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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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