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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0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鄭珮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1,28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0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901元 鄭珮如 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珮如於民國111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6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0日止累計501,284元正未給付,其中494,901元為本
    金;6,3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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