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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達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丙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36,651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2年12月31日 627,554元 113年1月2日 PH0000000 2 113年1月15日 319,097元 113年1月15日 PH0000000 3 113年1月20日 300,000元 113年1月22日 PH0000000 4 113年1月31日 600,000元 113年1月31日 PH0000000 5 113年2月16日 490,000元 113年2月16日 P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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