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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春財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春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明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947,55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82,214.08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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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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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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