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敏康
- 原告東方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賴建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0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方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康 代 理 人 薛銘鴻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建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00,000元,及自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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