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桂先農
- 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 被告楊閎鈞即楊子清即膜特兒企業社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7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桂先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閎鈞即楊子清即膜特兒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07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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