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奕成
- 當事人仕臣汽美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仕臣汽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芷瑄、蔡耀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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