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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1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1 日

聲請人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恒達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81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79,000元 AH1223622 113年12月20日 2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36,250元 AH1223634 113年12月20日 3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81,150元 AH1223620 113年12月20日 4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79,000元 AH1223621 113年10月25日 5 禾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蘭雅分行 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81,150元 AH1223619 1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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