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61號
- 聲請人
- 邱玉芬即邱黃秀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遺失第三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固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被繼承人邱黃秀娥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惟查上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經全體繼承人簽名或蓋章,自難認聲請人已因遺產協議分割而取得系爭股票全部,致無從認定聲請人有聲請權。本院民事庭乃於民國114年1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但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依首開規定,難認聲請人有聲請權,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