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6098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簡廷益
- 債務人
- 仁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董國華
- 債務人
- 徐鴻揚
- 人 下1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位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