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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32號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請依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公平分配「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㈡說明丙○○、丁○○目前工作及相關學經歷。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說明丁○○與戊○○之關係,如為親屬,應提出相關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兩人之親屬繼承系統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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