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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0號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聲請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因一位未成年子女需一位特別代理人,請為未成年子女各自提出一位可擔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之人選(如:父親方之親友,即未成年子女之祖父母、伯父母、叔嬸、姑姑等)。並請提出該人選之願任同意書、最新戶籍謄本。

㈣請提出未成年子女對上開人選擔任其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意見書。(同意書請載明被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人選之姓名、特別代理之事項及範圍)。

㈤請依據遺產清冊及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所有」遺產,提出「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由全體繼承人、特別代理人人選簽名或蓋章)

㈥說明未成年子女目前住所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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