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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監宣字第16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聲請人
A01

ㄧ、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A02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為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㈢請提出其他繼承人同意由建議人選(A03)擔任受監護宣告人A02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㈣請依據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內所載之全部遺產,提出未侵害受監護宣告人利益(即不得低於法定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並經所有繼承人、欲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簽章。(應載明締約年月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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