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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8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聲請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永恩創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張進展
相對人
相對人
黃敏嫥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7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78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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