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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3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安富水產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葉泳辰
相對人
陳安邦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3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1、2、3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1、2、3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29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038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8月3日 1,200,000元 392,159元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4日
附表2: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0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038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2年7月24日 1,200,000元 884,623元 113年2月24日 113年2月25日
附表3: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1038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12月16日 700,000元 354,483元 113年1月19日 1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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