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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48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林宗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久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美華共同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劉美華已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憑,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又按關於非訟之法定代理,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查劉美華係相對人維林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其已於113年1月16日死亡,本院乃於113年7月2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送達後,聲請人於同年7月15日具狀陳報上開二公司 尚未選任最新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及聲請人陳報狀可憑。但聲請人逾期迄未能補正,依上開規定,亦難認此部分聲請合法。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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